星期二, 4月 15, 2008

這樣又該罰幾場?

昨日聽聞林智勝被判處「禁賽15場、罰金18萬元」,我原本想,若以Delmon Young球棒丟裁判被罰五十場來說,林智勝的判決看起來差不多在能接受範圍的上限,因為Young在3A球季大約144場,判處50場等於超過三分之一,而CPBL的球季是100場,判15場大約是六分之一到七分之一,以情節輕重來比較好像有幾分道理,雖然La New後來「大表驚訝」,但我猜是為了要提出申訴,期望能減少場次以免影響戰力,或者為了球團活動所需,但認為整件事應該就此告一段落吧!

結果我太「小看」中華職棒大聯盟了,今日仔細閱讀新聞發現,十五場可是分成三部分處罰,分別是因為不服從驅逐出場、動粗與對外發表影響聯盟的不當言論:

犯行 禁賽 罰款 備註
不服從驅逐出場 3場 1萬 次於「終身禁賽」的最重處分
動粗 5場 10萬 次於「終身禁賽」的最重處分
對外發表影響聯盟的不當言論 7場 7萬 未達最重處分(罰10萬元、禁10場)

前兩點我想大部分的人都能接受,但第三條「對外發表影響聯盟的不當言論」,卻是判決最重,但也最沒道理的一點,這部分在此不多詳述,可以參考致中華職棒警備司令部,已經寫的十分清楚。

小弟我雖然不是球團隊職員,但曾經寫過諸多『影響聯盟的不當言論』,茲列如下:
不知道這樣可以罰幾場?

當然,腦袋裡還浮現一堆出自中華職棒圈內人士的「至理名言」,在此不直接點名出自誰口。
  • 「這個球員我不要了,我已經灰心了」
  • 「十年不得加入中華職棒」
  • 「更換總教練是球團的事情,如果球迷不想看,可以不要到球場」
  • 「明年球季變成4隊的可能性很大」
  • 「變成5隊其實是正面的,即使只有4隊也不是壞事,職棒剛開始時也是4隊。」
  • 「簽賭案對票房影響不大。」
  • 「張泰山根本不算是明星球員,我們要的是團體作戰,而不是個人。」
  • 「誰想買他,拿700萬元來就放人」
  • 「砂礫裡是找不出珍珠的」
  • 「打得好選手可能會流失、打不好球迷會責難」
  • 「問題不解決,到時候也只有不讓緯來進球場,少賺124萬元(平均1場權利金)沒什麼大不了,對方不高與就來告吧!」

不知道這些言論又該罰幾場?

很難想像,十九年下來,這個職棒聯盟持續地不長進,遇到危機沒辦法解決也就算了,就算錯不在聯盟也會把自己搞成全民公敵,馬上就成年的CPBL,在王建民效應引發全面性崩盤,加上電視轉播將在年底到期,它真的能撐過二十年嗎?

附註一:仔細一想才恍然大悟,了解為什麼中華職棒大聯盟會覺得林智勝在不當言論一事上悔意不足,我想是因為撰寫部落格文章的林智勝妻子並沒有和他一同到聯盟道歉,讓聯盟惱羞成怒,所以才決定要多判幾場吧!

不知道林智勝老婆去聯盟道歉可不可以把那七場禁賽減掉。

附註二:2008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第二十一章「懲罰規定」

第五條「球員隊職員如有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形象之不正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及球團形象之不當言論,經聯盟查證屬實,由聯盟視情節輕重處球團及該不正當行為或不當言論之隊職員罰金一至十萬元、停賽一至十場。如有犯罪、重大違紀、或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得加重處罰。最重得以處以永不得參與聯盟比賽。」

第十四條「凡遭裁判驅逐出場(不含投出頭部觸身球遭勒令退場之投手)之人員,處罰金一萬元,並應立刻離開場內,不得停留於球員休息室及著球 衣觀眾席上,違者處罰金一萬,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於主審告知球團總教練後五分鐘內尚未離開者,加重處罰一萬,若有嚴重影響比賽進行者,得視情節輕重處 於禁賽一至三場。凡遭禁賽之人員亦須遵守上述規定,但得以隨隊參與賽前練習,一旦練習完畢應於開賽前離開場內,違者依相同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球團隊職員在比賽期間對球賽相關工作人員,採訪媒體及觀眾有言語侮辱行為,處罰金兩萬,並得禁賽一場;如有粗暴行為,則處罰金五萬,並得禁賽三場;若有毆打行為產生則處罰金十萬,禁賽五場。情節嚴重者,得處永不得參與本聯盟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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