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2月 23, 2009

葉君璋能否續任工會理事長?

21日下午興農牛發出震撼彈,宣布釋出捕手葉君璋,加上隔天傳出兄弟象、La New熊都表示人手足夠,統一獅原本就沒有捕手慌,使得人稱鐵金剛的中華隊當家鐵捕明年應該沒球可打,也因此將卸下台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理事長一職,23日球員工會召開臨時理事會,決定由副理事長La new熊陳峰民、統一獅高國慶共同代理理事長職務,待明年農曆年前再選出新的理事長。

興農這舉動之所以讓球迷反彈,一般認為這是「秋後算帳」,主因不是葉君璋年紀大沒辦法負擔捕手任務,而是擔任「工會」要角所致,事實上,興農之前也將分別擔任理監事的郭勇志和曾華偉讓渡,儘管球團和葉君璋本人都表明和「球員工會」無關,但這釋出的行為也讓中華職棒在面臨重大危機的同時,更無法取得球迷的信賴。

而葉君璋被釋出使得球員工會必須找代理理事長,是根據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修正的工會法第13條(工會會員資格)同一產業之被僱人員,除代表僱方行使管理權之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外,均有會員資格。

換句話說,當不具聘僱身份,就沒有工會會員資格。

但這聽起來不太合理,萬一資方用開除的手段處理工會幹部,那工會還玩得下去嗎,而除了球員工會外,其他的勞工團體也應該會面臨同樣的問題,那豈不是一切都站在資方的角度?

因此,花了點時間研究,赫然發現除了工會法外,還有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修正),在其中條文裡,有兩項頗有意思。
第11條:工會會員之除名,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28條:工會對失業會員,應酌量減免其經常會費。

這樣就代表,其實工會會員之除名,並非由資方開除所能定論,而既然有「失業會員」之名詞出現,就代表該會員沒有聘僱身份,就等於是沒工作但仍具備會員資格的成員。

若把臺北市台灣職業棒球球員職業工會章程攤開來看,也沒提到不具球員資格者就得從會員名單中除名,只有因為「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執行中)或通緝中」、「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無行為能力者」或「違反會議決議」才會除名一事。

所以,除非工會將葉君璋除名,他還是具有工會會員的身份,也就是說,他不一定要卸下理事長的職務。

萬一有人想要以「工會法」為依歸,還可以採取假處分的方式來處理,既然興農牛表明和葉君璋的釋出和「球員工會」無關,那就沒必要處理相關官司,那葉君璋就可以續任工會理事長了。

當然,前提是葉君璋本人有意願才行。

不過,就算他沒意願,也期望球員工會做相關的努力,畢竟,已經有三個理監事被開除,萬一到最後工會成員一而再再而三都因為被開除而無法運作,工會真正想推動的事情也很難著力吧。

又,新的工會法看起來會明白提到工會會員資格,由工會章程自行認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所以到時候就更不成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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